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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问下做鉴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6-07-29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您咨询的做鉴定的问题,其法律依据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规中找到。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2005年),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结合您的问题,无论法院选定还是自行委托,均需确保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需符合规则,因此鉴定机构的选定必须满足资质要求,否则鉴定意见可能不被法院采纳。例如,若您自行委托无资质机构鉴定,对方可依据该规定提出异议,导致鉴定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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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咨询的做鉴定的问题,首先需明确不同场景下鉴定机构的选定规则存在差异。
1. 若为诉讼中法院选定鉴定机构:需遵循法定程序,优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具备资质的机构中随机指定。
2. 若为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需选择具有对应鉴定资质的机构,且鉴定结果可能因对方异议需重新鉴定。
3. 若涉及特殊类型鉴定(如涉外鉴定):需选择符合国际认可标准的机构,避免鉴定结果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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